
強迫游客購物旅行社、導游均受罰
根據(jù)《四川省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(quán)實施標準》(以下簡稱“實施標準”),旅行社、導游、領(lǐng)隊欺騙、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,對旅行社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;對導游人員、領(lǐng)隊人員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吊銷旅行社業(yè)務經(jīng)營許可證、導游證或者領(lǐng)隊證。
同時,在簽訂旅游合同時,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,或者對同一旅游團隊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的,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合約之外有償服務、最高罰5萬元
旅行社未經(jīng)旅游者書面同意,單方面轉(zhuǎn)、并旅游團,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。實施標準還強調(diào),未取得旅游者同意,將旅游業(yè)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責令停業(yè)整頓1個月至3個月;旅行社未經(jīng)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導游兜售物品、至少罰1000元
實施標準對導游的行為也進行了規(guī)范。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,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,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,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,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沒收違法所得;情節(jié)嚴重的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;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(yè)整頓。
此外,導游人員擅自變更接待計劃、擅自中止導游活動、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等行為的,將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,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;情節(jié)嚴重的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