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
http://funboxpower.com 2009-10-29 16:21:49 來源: 點擊:次
第一條 為了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,根據(jù)《旅行社管理條例》和《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》及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制定本賠償試行標準。
第二條 因旅行社的故決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標準,造成旅游者經(jīng)濟損失的,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三條 由于不可搞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經(jīng)濟損失的,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四條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預付款后,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,應提前三天(出境旅游應提前七天)通知旅游者,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,賠償旅游者已交預付款10%的違約金。
第五條 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游者誤機(車、船),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,并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10%的違約金。
第六條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(xié)議合同不符,造成旅游者經(jīng)濟損失,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,并賠償同額違約金。
第七條 導游未按照國家或旅游行業(yè)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游服務的,旅行社應賠償旅游所付導游服務費用的2倍。
第八條 導游違反旅行社與游泳者的合同約定,損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,旅行社應對旅游者進行賠償
1、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,減少或變更參觀,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、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。
2、導游違反約定,擅自增加用餐、娛樂、醫(yī)療保健等項目,旅行社承擔旅游者的全部費用。
3、導游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,擅自增加購物次數(shù),每次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的20%。
4、導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門指定商店購物,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,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全部損失。
5、導游私自兜售商品,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。
6、導游索要小費,旅行社應賠償被索要小費的2倍。
第九條 導游在旅游行程期間,擅自離開旅游團隊,造成旅游者無人負責, 旅行社應承擔旅游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,并賠償全部旅游費用30%違約金。
第十條 旅行社安排的餐廳,因餐廳原因發(fā)生質價不符的,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所付餐費的20%。
第十一條 旅行社安排的飯店,因飯店原在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,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,并賠償差額20%的違約金。
第十二條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,因交通部門原因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,旅行社退還旅游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,并賠償差額20%的違約金。
第十三條 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,因景點原因不能游覽,旅行社應退景點門票、導游費并賠償退還費用20%的違約金。
第十四條 其他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,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已作規(guī)定的,按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處理。
第十五條 在旅游過程中發(fā)生質量問題,組團社應先行賠償旅游者的損失。
第十六條 旅行社在旅游質量問題發(fā)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,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。
1、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游者給予充分說明、提醒、勸戒、警告的。
2、所發(fā)生的質量問題是非故意、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的。
3、質量問題發(fā)生后,已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的。
第十七條 國家旅游局負責保證金賠償標準的發(fā)布、修訂和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(fā)布之日起試行。國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發(fā)的《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》(旅辦發(fā)1995046號)同時廢止。
第二條 因旅行社的故決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標準,造成旅游者經(jīng)濟損失的,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三條 由于不可搞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經(jīng)濟損失的,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四條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預付款后,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,應提前三天(出境旅游應提前七天)通知旅游者,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,賠償旅游者已交預付款10%的違約金。
第五條 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游者誤機(車、船),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,并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10%的違約金。
第六條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(xié)議合同不符,造成旅游者經(jīng)濟損失,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,并賠償同額違約金。
第七條 導游未按照國家或旅游行業(yè)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游服務的,旅行社應賠償旅游所付導游服務費用的2倍。
第八條 導游違反旅行社與游泳者的合同約定,損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,旅行社應對旅游者進行賠償
1、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,減少或變更參觀,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、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。
2、導游違反約定,擅自增加用餐、娛樂、醫(yī)療保健等項目,旅行社承擔旅游者的全部費用。
3、導游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,擅自增加購物次數(shù),每次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的20%。
4、導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門指定商店購物,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,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全部損失。
5、導游私自兜售商品,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。
6、導游索要小費,旅行社應賠償被索要小費的2倍。
第九條 導游在旅游行程期間,擅自離開旅游團隊,造成旅游者無人負責, 旅行社應承擔旅游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,并賠償全部旅游費用30%違約金。
第十條 旅行社安排的餐廳,因餐廳原因發(fā)生質價不符的,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所付餐費的20%。
第十一條 旅行社安排的飯店,因飯店原在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,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,并賠償差額20%的違約金。
第十二條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,因交通部門原因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,旅行社退還旅游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,并賠償差額20%的違約金。
第十三條 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,因景點原因不能游覽,旅行社應退景點門票、導游費并賠償退還費用20%的違約金。
第十四條 其他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,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已作規(guī)定的,按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處理。
第十五條 在旅游過程中發(fā)生質量問題,組團社應先行賠償旅游者的損失。
第十六條 旅行社在旅游質量問題發(fā)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,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。
1、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游者給予充分說明、提醒、勸戒、警告的。
2、所發(fā)生的質量問題是非故意、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的。
3、質量問題發(fā)生后,已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的。
第十七條 國家旅游局負責保證金賠償標準的發(fā)布、修訂和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(fā)布之日起試行。國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發(fā)的《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》(旅辦發(fā)1995046號)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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